人權
簡史
聯合國(1945年)
1945年4月,來自五十個國家的代表在舊金山集會,他們十分樂觀,充滿希望。「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的目標是:要成立一個國際性的組織,宣揚和平及防止未來的戰爭。這個組織的理想目標,正如聯合國憲章草案的序文中所述:「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
新的聯合國組織憲章於1945年10月24日生效,這一天被訂為聯合國日加以慶祝。
《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
該宣言在序言和第一條中,明確地聲明所有人與生俱來的權利:「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世界的來臨,已被宣布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這是歷史上首次將三十條人權整合和編輯成單獨的文獻,並且由聯合國的會員國宣誓要共同宣傳。結果,其中有很多條權利以各種不同的形式,編入當今民主國家的憲法條文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