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簡史

《大憲章》(1215年)

《大憲章》在1215年由英國國王親自簽署,是人權史上的轉捩點。
在歷史演進的過程中,《大憲章》可說是最有意義和影響力的早期文獻。它對於今日英語世界的憲法有著根本的影響。

1215年,英國約翰國王違反了數則英國古老法律和風俗。英國人民強迫他簽署《大憲章》,當中所列舉的,就是後來所謂的人權。其中一些條款包括:教會有權免於政府的干涉:所有自由的公民有權可以擁有和繼承財產,並受保護免於過度課稅。它確立了寡婦擁有財產而選擇不再婚的權利,也確立了法定訴訟程序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它也包含了禁止賄賂,和官員行為不端的條款。

《大憲章》普遍被視為現代民主發展中一份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是爭取自由的過程中,一個重要的轉捩點。

《權利請願書》(1628年)

1628年英國議會向查理一世國王遞交公民自由的請願書。
歷史上,人權發展的下一個里程碑就是《權利請願書》。1628年由英國國會制定,並呈遞給國王查理一世,作為民權的聲明。由於查理國王不受歡迎的外交政策,使國會拒絕提供經費加以支持。因此,查理國王的政府強行向民間徵稅,軍隊也進駐民房,以節省經費。同時他強行拘捕和監禁反對這些政策的人,因此導致英國國會對查理一世和喬治 維利爾斯(白金漢公爵)產生強烈不滿。《權利請願書》是由愛德華 柯克爵士所發起的,他根據早期的法規和憲章,主張四項原則:(1)在沒有國會的同意下,不得徵收稅金;(2)在沒有審判的情況下,不可以拘捕或監禁人民(重申人身保護權利);(3)軍隊不得佔住民房,並且(4)戒嚴令不可以用於和平時期。

簽署請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