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簡史
《美國獨立宣言》(1776年)
1776年7月4日,美國國會通過《獨立宣言》。湯瑪士 傑佛遜是主要起草人。他在宣言中正式說明,在美國革命戰爭爆發一年多後,美國國會為何於7月2日投票通過,正式宣布美國脫離英國獨立。同時聲明,美國13個殖民地不再屬於大英帝國。國會以幾種形式發表《獨立宣言》。《獨立宣言》最初以報紙的形式出版,廣泛發給民眾閱讀。
以哲學的觀點來說,《獨立宣言》強調兩個主題:個人權利和革命的權利。這些想法逐漸受到美國人普遍接受,並傳播到世界各地,特別影響到法國大革命。
《美國憲法》(1787年)及《人權法案》(1791年)
《美國憲法》於1787年夏天在費城寫下,這是美國聯邦政府系統的基本法源,也是西方世界劃時代的憲章。它是目前仍在使用中,最古老的一部國家成文憲法,定義了政府主要部門及其權限,和公民的基本權利。
《美國憲法》的前十個修正案──《人權法案》─於1791年12月15日生效,限制美國聯邦政府的權限,保護所有在美國領土之公民,居民和訪客的權利。
《人權法案》保障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集會自由和請願自由。它也禁止不合理的搜索和扣押,殘酷和非常態的刑罰,以及禁止強迫認罪。它所提供的法律保護有:禁止國會立法制定國教;除非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禁止聯邦政府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在聯邦刑事案件中,除非根據大陪審團的報告或起訴書,任何人不受死刑或重罪的審判。在一般刑事訴訟案中,被告有權在犯案發生的州和地區,由公正陪審團迅速公開審理,並禁止重複起訴同一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