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侵犯

第十三條:行動的自由

「1.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2.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在阿爾及利亞,難民及尋求政治庇護的人經常被拘留,驅逐或虐待。二十八名來自非洲南撒哈拉沙漠國家,持有聯合國難民公署正式難民身份的人民,在沒有合法辯護律師或翻譯員的情況下,被控非法進入阿爾及利亞,在錯誤審判後被驅逐到馬利。他們被丟棄在一個荒涼的小鎮附近,當地馬利的武裝部隊很活躍,而且他們沒有食物,水或醫療援助。

在肯亞,官方違反國際難民法,封鎖邊界,不讓數千名逃離索馬利亞武裝衝突的難民入境。尋求政治庇護的人被非法拘留在肯亞邊界,他們在未受控訴或審判的情況下,便被強制遣返索馬利亞。

在北烏干達,160萬名百姓仍待在難民營中。阿秋利分區是最常爆發武裝衝突的地區。在2005年被迫離開家鄉的110萬人當中,有63%的人在兩年後仍住在難民營中,只有七千名永久返回他們的出生地。

第十八條:思想的自由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緬甸軍政府鎮壓由僧侶領導的和平示威、關閉寺廟、沒收財產、槍殺、鞭打、扣押示威者,騷擾或把示威者的朋友及家人當成人質。

在中國,修練法輪功的人在扣押期間,被挑出來拷打和施以其他酷刑。從事宗教活動的基督教徒,在不受國家管制的管道中受到迫害。

在哈薩克,靠近阿拉木圖的地方當局,授權摧毀屬於「印度哈瑞奎師那教派」成員的12間房子,誣告他們非法取得土地所有權。只有「印度哈瑞奎師那教派」成員的房子才被摧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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