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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人權
法案

歐洲人權公約

世界人權宣言基於《世界人權宣言》的原則,歐洲制定了《歐洲人權公約》,這是歐洲共同體最重要的公約之一。歐洲理事會於1953年採納這個公約。歐洲理事會是1949年成立的地區性政府間組織,由47個歐洲共同體的會員國所組成。其宗旨是鞏固人權,並推展民主和法治。

歐洲人權公約則是由位於法國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庭執行。任何人或組織的權利若受到歐洲理事會的會員國所侵犯,可以求助歐洲法庭。然而在求助之前,必須要先用盡該國法院體系中所有的司法程序,然後向位於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庭提出解圍的申請。

美洲、非洲與亞洲的人權條約

國際人權法案衍生出美、非、亞洲保護與宣傳人權的區域性文件。

《美洲人權公約》範圍涵蓋美洲各國,於1978年生效。

非洲國家也制定了自己的《人權與民族權利憲章》(1981年),回教國家也創立了《開羅伊斯蘭人權宣言》(1990年)。

亞洲人權委員會於1986年由一群法律學者和人權提倡者在香港創辦,同年也創設了亞洲人權憲章(1986年)。這部憲章被稱作「人民的憲章」,因為到目前為止,亞洲還沒有政府發布官方的人權憲章。

下載人權文件

1.《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1966年12月16日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A(XXI),經表決採納,公開簽署、批准並正式通過。根據第9條於1976年3月23日生效。下載 >>

2. 聯合國大會決議44/128,在1989年12月15日通過並宣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任擇議定書》,主要內容是針對廢除死刑。下載 >>

3. 聯合國大會決議2200A(XXI),在1966年12月16日通過《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開放連署、批准和加入,依據第27條,於1976年1月3日生效。下載>>

4.《保護人權及基本自由公約》第十一議定書修正了該公約和第十一議定書第一、四、六、七、十二和十三議定書。下載 >>

5.《非洲〈班珠爾〉人權和民族權利憲章》於(1981年6月27日通過,CAB/LEG/67/3 rev. 5, 21 I.L.M. 58 [1982],於1986年10月21日生效)。下載 >>

6. 美洲人權公約美洲國家組織協定系列第三十六,1144 U.M.T.S. 123,在1978年7月18日生效,並且轉錄於美洲體系下的基本人權相關文件中,OEA/Ser.L.V/II.82 doc.6 rev.1 at 25 (1992)。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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