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人權
法案

國際人權法案

《世界人權宣言》是世界各國共同遵循的標準,但它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從1948年到1966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主要工作,就是依據這份宣言創制國際人權法,來建立實施及使用這項宣言的必要機制。

人權委員會草擬了兩份主要文件:《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這兩份公約都在1976年變成國際法。再加上世界人權宣言,這兩項國際公約組成了我們所知的「國際人權法案」。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重點在於生命,言論自由,宗教和選舉的權利。《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公約》的重點是食物,教育,健康和居所 。兩份公約宣布這些權利是所有人所擁有的,並禁止差別待遇。

《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確立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組織。該委員會由18位人權專家所組成,負責確保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每個簽署國都確實遵守該公約的條款。委員會每五年審核各國提出的報告,確保他們遵守公約,並針對該國的表現,發表結果報告。

很多簽署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國家,也同意人權委員會可以調查由個人或組織提出的申訴,控訴該國政府侵害他們的權利。原告必須在用盡該國法院體系中所有的司法程序之後,才可以求助於委員會。委員會調查完畢之後會出版調查結果。委員會裁決的效力很大。如果委員會裁定支持這項申訴,該國政府必須採取行動,修正違反人權的情形。

後來的人權法案

除了《國際人權法案》中的公約之外,聯合國還採納了多個主要條約,進一步詳述人權。其中的公約內容包括防止和禁止具體的人權侵犯行為。例如:折磨,種族屠殺等,及保護某些弱勢族群,像是難民(《難民地位公約》1951年),婦女(《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79年),兒童(《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其他公約還包含種族歧視,防止種族滅絕,婦女參政權利,以及禁止奴役和折磨。

每份條約均成立一個專家委員會,以監督締約國執行該條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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