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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

第11條

  1. 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2. 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 刑罰的採取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